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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发布时间:2001-12-27   文件编号: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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