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州市林业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参评单位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2008年全市林业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各参评单位的责任,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市林业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争先进位,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我市林业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各参评单位视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其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励措施 (一)对在全市林业系统排位前三名的县(区)林业局,市林业局给予重奖,其中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该单位10000元、8000元、6000元的奖励。 (二)对在全市林业系统排名第一位的县(区)林业局,建议县(区)委参照抚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对该参评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奖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三)对在全市林业系统排位前一、二、三名的参评单位,由县(区)林业局提名,奖励县(区)林业局民评工作先进个人3名、2名、1名,由市林业局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同时,对市林业局挂点领导及科室人员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二、处罚措施 (一)对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在全市林业系统排位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县(区)林业局,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市林业局作出深刻检查,在2009年综合工作会议上,由排位倒数后三位的县(区)林业局局长作表态性发言。 (二)对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在全市林业系统排位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县(区)林业局,取消该单位在2008年度的综合评先资格,并通报该单位为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合格单位。 (三)对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在全市林业系统排位最后一名和在2008年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参评单位,建议县(区)委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以上奖惩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林业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