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州市林业局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 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议、提案,包括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交办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闭会和视察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等。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在办理建议、提案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实行职责分工制度。局办公室是全局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局各科室、各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等工作。主办科室为建议提案办理的主要责任科室,负责对建议提案的承办和统一答复,并直接对局领导负责。协办科室为建议提案办理的配合科室,负责对涉及本科室职能的有关问题进行办理,并直接向主办科室负责。主办、协办科室之间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落实督办机制。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办理情况应定期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应亲自把关,并对建议提案人是否满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包括收文、报告、交办、承办、督办、答复、审签、印发、反馈、归档等程序。 (一)收文。收到建议提案后,由局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整理和归类。对不属我局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商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部门,提出改签意见。 (二)报告。局办公室对建议提案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向局长报告。 (三)交办。按照局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将建议提案及时转交相关科室,并协调办理工作,包括责任局领导、承办科室、办结时限、办理要求等。对涉及几个承办科室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科室。 (四)承办。承办科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议提案内容进行分析。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征求协办科室的意见;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协办意见。涉及外局主办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局联系,尽快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局;涉及外局协办的,主办科室要主动征求协办局的意见。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加强调研,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在正式答复前,承办科室负责人要以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代表、委员“三见面”(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主动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如代表、委员对初步答复意见不满意,承办科室应重新办理,并进一步征求意见,尽最大努力使代表、委员满意。 (五)督办。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承办科室进行跟踪问效,及时了解、督促和检查办理进展情况。对重点建议提案或综合性建议提案,局办公室应会同有关承办科室一起研究办理意见。 (六)答复。承办科室应以书面方式给建议提案人进行答复。凡涉及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由主办科室负责答复,协办科室会签。答复稿内容在正式行文前应征得代表、委员的同意。答复函应紧扣建议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到表述准确、条理清楚、格式规范,力戒文不对题、空话套话。 答复函应视所提问题解决情况进行分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已被采纳的,标注“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限于目前条件尚不能解决的,标注“C”;对于留着参考或不可行的提案答复函,还需标注“D”。 (七)审签。局办公室接到承办科室报送的答复函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答复内容与建议提案内容不吻合,或未与建议提案人沟通,或虽经沟通但建议提案人不满意的,局办公室应予退回重办。经审核后的答复函,由局办公室送有关分管局领导审签,再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八)印发。答复函一律编局字号文,用局便函文头纸加盖局章印发。发送时应附代表、委员反馈意见表。建议答复函应主送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答复函应主送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其它单位的建议提案答复函,应同时抄送其它单位。 (九)反馈。答复函发出后,承办科室应保持与有关建议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收集他们的反馈意见。凡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必须重新办理,力争使他们满意。承办科室收到建议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后,应及时将反馈意见原件送局办公室备存。 承办科室对往年办理的建议提案应积极进行跟踪办理,作好后续反馈工作。对有明显进展的办理件,应主动告知有关建议提案人;对B类件或答复函中明确需要关注或继续办理的事项,应做好衔接工作,做到全过程承办和定期督办,必要时应进行2次或多次答复,以确保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得到落实。 (十)归档。每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应进行立卷归档和年度总结,并在全局通报办理情况。承办科室也应对建议、提案办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 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承办科室应围绕提高办复质量这一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对应该解决又具备条件的,承办科室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确需解决但因现有条件所限而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法律法规或其它客观条件限制而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确保建议、提案办理的满意率达到100%。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的时间规定,主办科室应在办结时限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拟定的答复函按程序报送局办公室;协办科室应在接到办理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科室印章的答复函送主办科室。对情况复杂的代表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批准后可延长3个月办毕;对难度较大而不能如期办复的委员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办,可延长3个月办毕。建议提案需要延期办理的,主办科室应在办结时限前1个月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工作进展、延期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对外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建议提案,主办科室应在接到办理任务后1个月内将我局协办意见以局便函形式函送主办局。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