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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林业局   发布时间:2008-08-26   文件编号:抚林局发[2008]20号
 
 

市林业局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

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促进抚州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和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和林业灾后重建工作,着力提高林业科学发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林业科学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充满活力、有利于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理清思路,坚定方向,为建设绿色生态抚州,推进抚州赶超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职工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事关我市林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坚持用科学发展理念去统一思想,破解难题,达成共识。广大党员干部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谋划林业发展的正确思路、促进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林业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解决影响林业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具体行动,从而在继续解放思想上迈出新步伐,在建设生态文明中实现新突破,在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加强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上取得新进展。

三、基本原则

1、正面教育为主。组织广大干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我教育。

2、突出实践特色。把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推动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做好本科室、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把实践特色贯穿于活动全过程。

3、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4、解决突出问题。把查找和解决问题贯穿始终,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林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林农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确保取得实效。

四、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先导,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载体。按照“深化内涵,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突出特色;贴近实际,突出实效”的要求,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1、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局党政联系会议,审议制定《市林业局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召开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3、举办专题讲座。请市委党校专家学者作科学发展观辅导讲座。

4、组织中心组学习。组织局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重点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论述。

5、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林业科技人员和基层林业干职工座谈会,广泛收集对林业科学发展的建议,在全局干职工中开展为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献计策活动。同时组织开展其他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把林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和凝聚到推动林业科学发展上来。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活动取得更好成效,成立市林业局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魏建平,常务副组长:曾福根,副组长:黄荣辉、黄武贤、曾洪龙、傅明,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曾洪龙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修胜良、付家科、陈文、张德辉、吴德有、钱江华等同志组成。

2、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单位要确定具体的人员负责活动的各项工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通过板报、墙报、简报等形式,搞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主要负责同志对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样。要保证活动的覆盖面,认真组织全体干职工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3、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当前林业改革和建设要做的工作很多。特别是年初雨雪冰冻天气给我市林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抓好业务工作尤其是灾后重建工作的关系,把开展活动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抚州市林业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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