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全市森林公安“三基” 工程建设责任书 一、林业主管部门 1、成立“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本县(区)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对照考核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完成时限。 2、县(区)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高配,并进入本级林业或公安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按副科级以上配备;县(区)森林公安局领导调动任免,交流的酝酿阶段,提前与上级森林公安局沟通并征求意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程序完全合格。 3、按照《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规定,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名称规范,力争提升为正科级机构,森林公安派出所机构建制为副科级。 4、县(区)森林公安局在刑事、治安案件管辖范围内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相应执法权限,具有独立刑事执法权、治安处罚权;林业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森林公安机关承担,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 5、县(区)森林公安机关比照地方公安机关标准,全部达到本市确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 6、今年底前90%以上森林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办公用房、拥有警务工作车辆、配备通信工具、配备电脑。 7、今年底前,县(区)森林公安局全部接入金盾网,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入率60%以上。 8、今年底前,县(区)30%以上的一线民警解决单警装备 9、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本县(区)森林公安机关拨付资金或设备等专项用于“三基”工程建设累计资金15万元以上。 10、在“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和人员过渡工作中,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专门成立落实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亲自协调,按省编办分配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0%分别核定了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全部完成“三定”工作,并全部完成现有人员过渡工作。 二、森林公安机关 1、县(区)森林公安局设有专门机构、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台帐齐全;层层下达“三基”工程建设责任状,明确“三基”工作试点单位和领导联系点,实行领导分片负责制,开展“三基”工作调研,加强检查督导,建立月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培养、总结典型经验,采取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2、基层一线民警年度内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县(区)森林公安局有专门培训经费;按调训计划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且报到率达100%;今年底前,50岁以下男民警和45岁以下女民警的基本体能全部达标。 3、森林公安派出所均规范使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下发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基础业务台帐》;在辖区内统一组织开展了“三考”活动。 4、森林公安基层所队一线警力占本级总警力的80%以上;派出所警力占本级总警力的45%以上,无5人以下派出所;50%以上的派出所设立了林区警务室,每个警务室至少配备一名民警,民警下警务区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20个小时。 5、刑事、行政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建制单位(含派出所)优秀率达到85%以上,达标率达到95%以上;辖区未发生因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原因引起的重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无冤假错案和败诉。 6、今年底前,辖区90%派出所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建筑外观形象;警用车辆100%统一外观制式。 7、按时准确报送各类工作情况和各类统计数据,以及“三基”工作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8、森林公安民警未发生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辖区未发生重大的滥伐和哄抢盗伐林木的案件。 三、组织实施 1、各县(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要根据市林业局下达的“三基”工程建设责任书,细化各项责任,并把责任完成情况与工作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跟踪指导,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2、根据责任书规定的完成时限,市林业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县(区)林业局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应主动向市林业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2008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