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森林公安“三基”工作考评办法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各县(区)森林公安机关“三基”工作业绩,确保“三基”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目标如期实现,提升森林公安执法水平,依据《江西省森林公安“三基”工作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县(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全系统考核。 二、考评原则 客观公正,注重绩效;综合评定,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简便易行。 三、考评内容 (一)林业主管部门(100分) 1、县(区)森林公安局领导班子建设(14分) ①县(区)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高配(3),并进入县(区)林业局领导班子或进入县(区)公安局领导班子(2分)。 ②县(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按副科级以上配备(3分)。 ③县(区)森林公安局领导干部调动、任免、交流酝酿阶段,提前与市森林公安局沟通并征求意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程序完全合格(3分) ④成立了“三基”工作领导小组,林业局局长任组长(3分)。 2、森林公安机构设置(13分) ①按照《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林安发〔2007〕137号)规定,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名称规范(2分),内设机构合理(3分)。 ②县(区)森林公安局为正科级机构(5分),森林公安派出所为副科级机构建制(3分)。 3、森林公安执法状况(13分) ①县(区)森林公安局在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内行使同级地方公安局相应执法权限,具有独立刑事执法权(3分)。 ②县(区)森林公安局在治安案件管辖范围内行使同级地方公安局相应执法权限,具有独立治安处罚权(3分)。 ③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1998年第1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本县(区)林业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森林公安机关承担,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4分)。 ④协调本县(区)公安局,明确县(区)森林公安局治安案件管辖范围(3分)。 4、森林公安警务保障(45分) ①县(区)森林公安局比照地方公安机关标准,全部达到公用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5分)。 ②县(区)2007年75%、2008年90%以上森林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办公用房(5分)。 ③县(区)2007年75%、2008年90%以上森林公安派出所拥有警务车辆(5分)。 ④县(区)2007年75%、2008年90%以上森林公安派出所配备电话等通信工具(2分)。 ⑤县(区)2007年75%、2008年90%以上森林公安派出所配备有计算机(2分)。 ⑥解决了森林公安机关二级网建设资金、设备,县(区)森林公安局接入金盾网(5分)。 ⑦解决森林公安派出所四级网建设资金、设备,四级网接入率2007年30%以上、2008年60%以上(6分)。 ⑧今年底前,县(区)30%以上的一线民警解决单警装备(2分)。 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3年内向本县(区)森林公安机关拨付资金或设备等专项用于“三基”工程建设累计资金15万元—30万元(2分),30万元—50万元(3分),50万元以上(4分)。 ⑩加强森林公安宣传报道,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工作列入全年宣传计划(2分)。 5、落实森林公安编制、经费工作进展(15分) ①在“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和人员过渡工作中,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分别按省编办分配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0%核定机关后勤服务编制(3分)。 ②协调当地编制部门,县(区)森林公安机构全部完成“三定”工作(4分)。 ③协调当地人事部门,完成人员摸底工作,并联合人事部门正式上报调研报告和人员花名册(2分)。 ④按照国家林业局和人事部关于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的总体政策,协调当地人事部门制定详实、具体的人员过渡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森林公安现有人员过渡工作,并全部完成现有人员过渡工作(4分)。 ⑤在落实编制、经费过程中,县(区)无上访、告状情况发生,队伍保持稳定(2分)。 (二)森林公安机关(100分) 1、组织领导(15分) ①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设有“三基”工作专门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负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台帐齐全(3分)。 ②县(区)森林公安机关下达“三基”工程建设责任书(2分)。 ③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在所、队建有“三基”工作试点单位和领导联系点,实行领导分片负责制(2分)。 ④实行了“三基”工程建设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月通报制度(3分)。 ⑤县(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开展督导调研,指导或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2分)。 ⑥总结发现本地工作亮点,利用现场会等形式宣传推广(3分)。 2、苦练基本功(20分) ①基层一线民警年度内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3分)。 ②在组织苦练基本功活动中,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有专门培训经费(3分)。 ③2008年底以前,50岁以下男民警和45岁以下女民警的基本体能全部达标(3分)。 ④能按要求参加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省森林公安局培训班的调训,并能及时参训,参训率达100%(2分);培训期间表现突出,被培训中心评为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2分)。 ⑤在教育培训方面实行新举措或出台新政策,成效显著,得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省森林公安局认可或在全国、全省广泛推广(3分)。 ⑥森林公安民警未发生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4分)。 3、业务基础工作(15分) ①规范使用《森林公安派出所基础业务台帐》和落实执行《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3分)。 ②结合本县(区)实际,积极研发推广办公、办案网络系统,并在工作中发挥作用(3分)。 ③组织开展“三考”活动(2分)。 ④在市森林公安局组织的“三考”考试考核中,总成绩排名前三名(5分);总成绩排名后三名(0分);其余(3分)。 ⑤本县(区)森林公安机关或民警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和市森林公安局组织的“三考”考试考核中无违纪行为(2分)。 4、警力下沉(15分) ①基层一线警力(县(区)森林公安局无所队建制的,可比照基层一线掌握)占全县(区)总警力的80%以上(4分)。 ②派出所警力占全县(区)基层一线总警力45%以上(4分)。 ③无5人以下派出所(4分)。 ④针对林区警务情况,积极实施林区警务战略,50%以上的派出所设立了林区警务室,每个警务室至少配备1名民警,民警下警务区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20个小时(3分)。 5、执法质量(10分) ①县(区)森林公安局落实了刑事、行政执法权限;执法质量考评中,优秀单位达到85%以上(5分),达标单位达到95%以上(3分)。 ②本县(区)未发生因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原因引起的重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无冤假错案和败诉(2分)。 6、正规化建设(12分) 全部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4分)、外观形象(5分)和警用车辆外观制式(3分)。 7、日常工作(10分) ①报送的“三基”工作材料被市森林公安局刊发3篇以上(3分)。 ②按时报送“三基”工作半年、全年工作总结(2分)。 ③按时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数据(3分)。 ④按时报送各类工作情况(2分)。 ⑤各项工作每被通报批评1次扣0.5分。 8、其他(3分) 森林公安“三基”工作在全市森林公安机关中有创新、亮点或其他明显突出特点和成果(3分)。 9、扣分 ①县(区)森林公安局2008年11月30日前未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赣林公字[2006]361号)的,扣2分。 ②辖区内出现因林事纠纷诱发哄抢林木事件的每次扣2分。 ③办理的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出现败诉的每一起扣2分。 ④办理的森林刑事案件被定性为错案的每一起扣2分。 四、考核方法 (一)平时考评。全市森林公安“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日常记载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各地平时工作开展情况的掌握,为年终考评积累资料。 (二)县(区)自评。各县(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共同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逐项填报“全市森林公安‘三基’工作考评自评表”(见附表),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报市森林公安“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随机抽查。由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核查组,采取实地听汇报、查资料、核情况、看基层、考民警、测体能等方式进行核查。 (四)综合评定。全市森林公安“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各县(区)上报情况和抽检情况,对县(区)森林公安“三基”工作进行量化打分、结果复核、综合评定。按程序报审后,下发考评通报。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各县(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进行通报,并报送市林业局领导、市公安局领导、全市森林公安“三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根据考核成绩划分一、二、三类单位,从一类中遴选确定一批优秀单位,对三类单位重点督导并限期整改。 六、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被考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妨碍考评。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考评内容实行双百分制,完全符合该项内容得基础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2008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