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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5-12   文件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教育法第六十三条,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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