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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体罚学生。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5-12   文件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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