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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或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5-12   文件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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