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教育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转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关于实施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5-01   文件编号:
 
 

各县(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赣教计[2007]12号文)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2007年春季开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春季开学,凡我市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含地方教材费、图册教材费、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收取的标准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额。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收费仍按原收费办法执行。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对跨区域或学区招收的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标准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三家下发的抚教计字[2003]23号和抚教计字[2006]34号文件执行。学生伙食费仅限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三、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学校不得代收代;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各地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要监督、检查、指导所属中小学校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后,如发现有违规收费反映,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00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

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的要求,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将逐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字[2006]6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在全省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逐步推行免费义务教育。现就实施新机制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凡我省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2009年停止收取所有住宿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取标准:全省城市、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1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 183号)中课本和作业本收费标准执行。即:

         

中小学课本(教材)、作业本费用标准

                                        单位:元/生/学年

类别

年级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小学

一年级

64

53

22

20

二年级

58

49

22

20

三年级

106

106

27

25

四年级

100

100

27

25

五年级

105

105

27

25

六年级

108

108

27

25

初中

一年级

156

156

35

33

二年级

165

165

35

33

三年级

127

127

35

33

课本(教材)费据实收取,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

    学校开设了地方课程和配套使用了图册教材的,学校可收取其它教材费,其收费标准为:地方教材费:城市小学10/生/学年,农村小学8元/生广学年;城市初中20元/生/学年,农村初中16元/生/学年。图册教材费:初中一年级50元/生,学年,初中二年级45元/生/学年,初中三年级26元/生/学年。凡没有开设地方课程和没有条件配套使用图册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具备了与教科书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可收取此项费用:具体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为:少学一年级22元/生/学年,二年级11/生/学年,三至六年级33元/生/学年;初中33元/生/学年。没有条件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住宿费收取标准: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初中60元/生/学年;其他县幼市、区)农村小学、初中80元/生/学年。城市小学、初中分为公寓宿舍:小学、初中均为3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小学、初中均为150元/生/学年。上述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限额,具体收取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很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地制定的住宿费标准不得高 于省定最高限额的标准。

3、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 强迫。学校可拒绝任荷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4、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跨区域或学区招收的学生按原 政策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借读费。各地制定的借读费标准示得高于加石吞年的实际标准,招收借读生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定最高班额数。

    5、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实验性学校,2006年及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其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从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收实验班学生。今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一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儡‘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品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应免收课本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

    二、对尚未免收学杂费的改小大务教育阶段学校,仍按我省原收费办法执行。

    三、加强实施新机制后义劣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确保我省义务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进一步规范学生用书和作业本。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教学标准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教材用书目录,为学生配备课本;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小学和初一中学生的课本费,应从收费中相应扣除。

   要继续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脸005183号)的规定,省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审批文字作业本与空白作业本价格,标示价格的批准文号;学校必须在规定的金额和比例内,为学生配备空白作业本和文字作业本,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和突破标准;要确保作业本的质量。

2、进一步加强学校代收费钓管理。新机制实施后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课本费(含地方教材、图册教材、音像教材)和作业本费均属代收费,所收费用应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收费政策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4、进一步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扶助家庭贫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两免一补”。

    四、上述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各地、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自觉接受教育、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