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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发布时间:2004-07-01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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