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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港航管理处   发布时间:1997-12-03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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