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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港航管理处   发布时间:2004-01-01   文件编号:主席令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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