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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港航管理处   发布时间:1997-12-03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十一条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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