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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港航管理处   发布时间:1988-08-01   文件编号:府赣发[1998]67号
 
 

《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各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管理工作。各级港务管理机构是当地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港口规费包括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滩地堆放费、场地堆放费和港口企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计收办法及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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