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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停泊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港航管理处   发布时间:1997-12-03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 23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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