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一、企业改制有多种形式,包括联合、重组、兼并、破产、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改制,都应当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三、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为改制企业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末及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
四、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主管部门核准的办法,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从事改制审计的中介机构应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六、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在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
七、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国有企业的改制审计范围和结果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八、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认真进行审核,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九、审计结果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委托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后,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按投资关系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
2、转报。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自审计基准日起2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报。
3、备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列文需补充完善事项,告知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对审核意见所列事项予以书面回复。自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的送达日始至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书面回复的提交日止,该时段不计入备案办理时限。
十、审计结果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备案表一式三份;
2、改制审计报告及其电子文档;
3、与改制审计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占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5、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6、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7、审计业务约定书;
8、公示材料;
9、占有单位出具的承诺函;
10、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改制成非国有企业);
1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改制审计结果予以备案:
1、改制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适应的资质和专业特长;
3、中介机构近三年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4、审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近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5、中介机构与该项目组成员是否与审计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6、审计是否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