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一、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帐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四、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产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七、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八、企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