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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几点要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供销社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7-25   文件编号:抚供办字[2005]14号
 

各县(区)供销社:
  随着供销社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基层社及公司改制基本结束,由于历史等原因,这些已改制单位债务还未处理干净;还有一些“空壳社”、“空壳公司”名存实亡,早就停止了经营。上述单位存在的问题,务必引起各县(区)社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加以解决。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要努力保留原有的组织机构。改制的基层社和“空壳社”不要轻易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县(区)社更不能主动申请撤销上述有债务纠纷的基层社及公司(正常申请破产的除外),因为,谁批准撤销谁就要承担相关的债务。
  二、要认真开展清算工作。由于资不抵债,工商部门已经注销的基层社和公司,县(区)社也应组织对其清算,摸清情况,做到资债两清楚。
  三、要搞好企业重组工作。老的基层社及公司不能运转的,由于业务需要,可重新成立中心社或新的公司,取代原有的业务。
  四、要巩固服务网络。供销社点多面广。网络齐全是供销系统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即使在改制最困难时期,也不能自断网络,自毁基础,原有的网点能保留的要尽量保留,不要留下贻害供销事业大局的隐患。
  五、要正确理解改革的内涵。改制是为了改革旧的体制,不是改掉供销社的网点机构,而是通过改革建立新的体制和机制,基层社老体制改革结束后,可以按照股份制、合作社等形式建立新型的体制和机制,成立新的中心社、新的联合社,继续发挥供销社网点优势,做好为农服务工作。
  六、要规范收费行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供销系统没有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再生、农资、烟花爆竹等经营活动可按有关政策进行,但要杜绝违规收费现象的发生。再生、农资、烟花爆竹、农产品经纪人等组织要抓紧抢注协会执照,通过民间组织规范经营行为,对协会会员可按照章程收取会费,以促进协会工作的开展。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社务        工作要求     通知                                         
 抚州市供销社办公室                  2005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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