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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0-31   文件编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违法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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