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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0-31   文件编号: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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