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2001年12月22日修改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的规定为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并以产权分成的;(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人所有的;(五)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出让金的50%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