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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0-30   文件编号: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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