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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等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08-10-30
文件编号: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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