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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0-30   文件编号: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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