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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0-30   文件编号: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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