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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8-08-19   文件编号: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省国税局和抚州市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按照省局、市政府的布置,立足抚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抚州国税,实现抚州赶超发展营造良好的税务政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切实解决执法不公、与民争利等问题,推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建立起防腐纠风和群众监督评议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务环境。

三、评议对象

按照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成果共享”的原则,市国税局负责所属县(区)国税局、直属单位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评议内容

各级国税部门在认真抓好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是否认真落实了责任制;严格管理,改进作风,是否加强了自身建设三个方面的行评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要抓好2007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以及在2008年开展行评自查工作中、省“政风行风热线”中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的自纠整改落实工作。

五、工作步骤(共分五个阶段:5月——11月底)

(一)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

1.制定实施方案。市国税局根据省局和抚州市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抚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国税局按照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指导思想、评议对象、评议内容、组织实施、方法步骤及工作要求等,于6月8日前报市国税局。

2.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市国税局成立以徐建波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局纪检组长谢润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集中相关人员,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具体抓好市局的政风行风工作组织、部署、协调及指导各县(区)局、直属单位评议工作的开展。各各县(区)局、直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抓好评议工作的落实。

3、组成市局督导组。实行市局领导分片负责,科、室挂点县(区)局全程督导,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各县(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督导组,督导本单位评议工作的落实。

4、开展动员宣传活动。一是市局将召开动员大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部署工作,与各县(区)局签订政评工作目标责任状。各县(区)局要按照动员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深入学习贯彻,广泛宣传发动。 二是局编发2008政风行风专报,及时向省局民评办、市政府民评办等有关方面国税系统民评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全市国税系统民评工作的开展。三是市局将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开展一次以“规范税收执法,转变工作作风”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报道活动。

5、设立“效能监察热线”和投诉中心,举报信箱(电子举报信箱)。各地也应设立“效能监察热线” 和投诉中心,5月28日前,县(区)局将设立的“效能监察热线”电话号码上报市局民评办。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1、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各县(区)局及市局各科、室要制定自查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各县(区)局的自查工作方案于6月 4 日前报市局民评办。市局民评办于6月5 日前向省局民评办报全市国税系统自查工作方案。

2、开展走访座谈活动。为认真做好省政府行评办10000份问卷测评表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局要主动走访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和有关部门及走访辖区内部分纳税人,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新闻媒体代表、特约税务监察员、相关纳税人等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市局督导组将深入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国税部门的评价。

3、收集整理和反馈意见。市局民评办将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一是2007年全省、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收集意见、建议;二是2008年省、市政府“政风行风热线” 中收集的意见、建议;三是省、市局“效能监察热线”和投诉中心及省、市局督导组走访收集的意见、建议。

4、制定自纠工作方案。各县(区)局、各科、室根据自查情况和省、市局民评办反馈的情况制定自纠工作方案于6月18日前报市局民评办审议。市局民评办于6月 25日前向省局民评办报全市国税系统自纠工作方案。

(三)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1、制定整改方案。市局民评办在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前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列出整改计划,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报市局领导小组审议。

   2、进行整改。根据审议后的整改方案,由市局民评办有针对性地下达和分解整改工作任务和整改期限。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下达整改任务,按职责分工和属地原则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后要形成整改书面材料,报市局民评办审议。

    3、建章立制。各县(区)局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整改方案,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纠风办和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情况。

4、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市局民评办将组织多个明查暗访小组,不定期、多批次对各地进行明查暗访,查找各县(区)局在税收执法和内部管理中的问题,收集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区)局要积极开展明查暗访工作。

5、开展效能监察活动。认真查处评议工作中群众举报或反映出来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6、形成整改工作报告。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要在9月18日前,把整改阶段工作总结报市局民评办。市局民评办于 9月20日前向省局民评办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

(四)第四阶段:集中评议阶段。

1、积极做好迎接省、市政府纠风办组织的交叉检查工作。市、县(区)局应认真做好评议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报工作,市局各挂点科室应认真做好督导工作、做好与市政府纠风部门的检查评估组的协调工作。市局民评办应认真做好迎接检查评估组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工作。

2、开展评估活动。市局民评办将根据省局民评办、市政府行评办检查评估方案制定出本系统政风行风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各方面反馈情况和省、市政府民评办的综合统分情况开展系统评估活动。

(五)第五阶段:总结阶段

检查评估结束后,县(区)局应认真对照实施方案,及时总结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形成2008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书面总结于11月 16日前报市局民评办,市局民评办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国税系统2008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总结于11月21前上报省局民评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国税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各县(区)局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努力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在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期间,由县(区)局统一组织的所辖单位、部门“一把手”到外省考察学习必须事先报市局民评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各级国税部门要在市局民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纠风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责任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三)严肃纪律,高位推动。一是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不得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不得向被评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不得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禁出现“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业风气,严格执行各项勤政廉政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服务,从根本上为政评工作夯实基础。三是今年民评工作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2008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未能进入当地先进单位行列的县(区)局,不能评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四是对民评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市局将视情予以奖励。五是对被省、市政府行评办、省局民评办在明察暗访中或在检查评估中点名通报的单位,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六是对未能进入先进单位行列的县(区)局,以及满意度调查没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到市局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县(区)国税局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和税收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六个“更加注重”,有力推动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要更加注重整改。把整改贯穿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的整改。二是要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三是要更加注重群众的满意度,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果取信于民。四是要更加注重作风建设,以优良的作风、规范的执法、文明高效的服务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政府、取信于纳税人,有力促进行风建设。五是要更加注重细节,抓住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重点内容,环环相扣,落到实处。六是要更加注重配合与协调,各级国税机关要实行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加强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要加强与当地党政领导、纠风办、评议代表、新闻媒体、纳税人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取得他们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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