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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8-05-06   文件编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11条第三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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