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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8-05-06   文件编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51条第二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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