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33、34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材料。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一、申请。由当事人到所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三、审查。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受理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