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l、必须有负责人;2、必须在举行五日前递交书面申请;3、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4、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该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将申请材料报主管支队长审查,由支队长提出审核意见。
3、上报主管局长提出审查意见。
4、许可。承办部门拟制相关许可书面决定,报主管局长签发。
三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