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1学习通知书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表
交通科(组织超分驾驶人参加理论学习)→交费窗口→车管所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科成绩录入→车管所受理岗(业务复核)→车管科领导岗(业务审核)档案岗(业务归档)
1科目一60元 2 科目二400元
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一楼车管窗口)
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抚州市钟岭新区(往南城方向),344000
0794—822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