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公安局 >> 公共服务 >> 面向公民
 
满分学习
信息类别:公用事业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11-26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申办材料

1学习通知书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表

办理程序

交通科(组织超分驾驶人参加理论学习)→交费窗口→车管所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科成绩录入→车管所受理岗(业务复核)→车管科领导岗(业务审核)档案岗(业务归档)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1科目一60元   2 科目二400元 

承办机构

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一楼车管窗口)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抚州市钟岭新区(往南城方向),344000

联系方式

0794—8222599

监督电话 0794—8213171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