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二、《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节价格监控体系,创造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调节价格的监测报告制度,培训价格管理人员,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科学制定价格。 三、《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