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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4-24   文件编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710日国务院批准,19998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2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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