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加强项目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的附件《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管理,整章建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