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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招标人和被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行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4-24   文件编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至少选择一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和被指定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被指定媒介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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