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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4-24   文件编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书面评标报告;

(三)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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