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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4-24   文件编号: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直单位,以及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设区的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设区的市直单位和仲裁机构委托的,以及跨县(市、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和中央驻赣机构委托的,以及跨设区市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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