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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收费许可证》年审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4-24   文件编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合格后的,由发证机关加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财政部门拨了年审专项经费的,不再收年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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