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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征收(《收费许可证》年审费)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08-04-24
文件编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的通知》(计价格
[1998]2084
号)
第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合格后的,由发证机关加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财政部门拨了年审专项经费的,不再收年审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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