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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行政处罚

    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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