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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2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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