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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
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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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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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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