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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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