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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
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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