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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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