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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外的利益的;(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五)以个人名义承接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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