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