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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8-12   文件编号:
 
 

违法行为名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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