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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我市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科   发布时间:2008-07-31   文件编号:
 

  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充分反映了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也应认识到,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提高制定质量。

  一、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但有的行政机关擅自扩大行政职权范围,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违法设立强制措施,增加行政处罚措施、种类和处罚幅度。如《抚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送审稿)》中设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二、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其基本程序是: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律审查;签发公布;上报备案。但实践中严格按程序操作的不多,有的行政机关根据某领导的一个批示、一次讲话,便匆匆起草一个规范性文件;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不明确,规范性文件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维护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不够,常常出现部门之间争权争利、推诿扯皮;有的没有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程序上,行政相对人参与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参与,导致个别文件脱离了实际社会生活需要。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标题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或者行政区域、事由和文书种类三个要素,但有的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要素不全。个别规范性文件冠以条例字样,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二是依据不规范。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应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而实践中有依据某行政机关自已曾制发的“X号文件”,甚至采取“拿来主义” 将外地经验和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过来;三是结构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结构一般由章、条、款、项、目组成,但实践中很多都是一般的公文结构;四是语言不规范。有的语言表达欠规范、准确和精炼,有的表述不清、指代混乱,有的甚至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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