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决定启用新版统一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从2007年9月起停止印刷老版发票,原定今年6月30前停止使用老版发票的时间顺延到今年12月31日;2008年1月份对未使用完的老版发票进行全面清理核销,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省局(征管处)。
二、凡属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新版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情况,确定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声讯、短信、地税网站等多种方法进行新版发票的真伪查询、中奖查询和违法举报。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尽快熟悉新版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规格、联数和特征,按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新版发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新版发票管理,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要依据发票管理法规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