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让无形资产的交易行为,加强发票管理,省局决定启用新版《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使用新版《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原旧版《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同时作废。 二、新版《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使用设区市发票代码: 236ΧΧ0580001 ,采用50克防伪水印纸印制,套印各设区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由各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全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同时应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按季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做好旧版《无形资产转让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加强对新版《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