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取消《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各地不得再印制《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二、今后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结算收入,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和认定后,凭江西省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审定证明单,可开具《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三、单位和个人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并衔接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使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使用《服务业发票》的印制、发售、管理工作。
五、省局《关于我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换版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19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