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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所   发布时间:2005-04-07   文件编号:赣地税函〔2005〕3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针对我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项目使用发票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征管,现决定取消《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取消《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各地不得再印制《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二、今后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结算收入,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和认定后,凭江西省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审定证明单,可开具《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三、单位和个人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并衔接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使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使用《服务业发票》的印制、发售、管理工作。


    五、省局《关于我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换版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197号)同时作废。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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