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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2008-08-14   文件编号:
 

市直各部门:

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〇〇七年十一月一

                           

 

 

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各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会议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开会,不得先开会,后补批。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要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常(全)委会议(扩大)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领导干部会、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参加的会议。

二、三类会议是除一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工作人员限额

工作人员一类会议一般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5%以内,二、三类会议一般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五条 会议地点

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和宾馆。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会议无关的物品。除市委、市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开支和发放奖励经费、会议补助费、劳务费,不得开支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间)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00

70

60

230

含会议租金

二类会议

100

60

40

200

含会议租金

三类会议

100

50

30

180

含会议租金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伙食;工作人员只安排伙食,县(区)驾驶员只安排住宿、伙食。

无固定职业的参会人员补贴,误工补贴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补贴每人40元包干,差旅费补助按每人往返2天计算,每天按30元标准。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会议场租费、会场布置费、备用药品等。

第九条 会议经费来源

会议经费来源在会议费开支标准内,按会议分类,采取不同安排方式。

一类会议经费采取专项列支、专项经费包干使用、专项审核追加的方式解决。

二、三类会议所需经费,主办单位有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在其中列支;主办单位无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由财政每年补5000元至1万元,列入年度预算,包干使用,不再追加。

需要财政追加经费的会议,必须提供批准开会的审批件,并据实列明会议支出预算或实际支出情况,手续不全,财政原则上不补助经费。

第十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11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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